1、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公司变换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订《公司股东(发起人)给钱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订的《指定代表或者共有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时限。
4、有限职责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订,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职责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订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两方签订,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公司单位提交民办非公司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限定变换股东必须报经准许的,提交有关的准许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
3、4项手续。公司变换股东,牵涉其他登记事项变换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换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手续规范提交相应的手续。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换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