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离任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限定,下列几种情况能够解决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持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笨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人,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持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持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工人。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本领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限定,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职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工人达到退休年纪并解决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