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所借款项,配偶完全知情,并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使用,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如果配偶完全不知情,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借款人一方消费,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可以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