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待遇可否一致,应根据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而定:
1、在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就是户口原籍地(家乡),并且隶属当地的乡下户口的前提下,当事人与其他村民的待遇是相同的;
2、否则,当事人就不隶属户口原籍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之一,不能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待遇(集体利益分配);
3、当事人能够结合本人的事实上情况,事先询问当地的村主任等,具体以另一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确定办法》的限定:
第四条普通人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受完全义务的乡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事实上获到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人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乡村集体组织人员。
第五条特殊人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受相应义务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