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相关法律吃限定,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并非自动解除,而是需要顺延到医疗期满。劳动者能够得到
1、医疗期薪水,
2、经济赔偿金;
3、医疗补贴费
1、医疗期薪水不低于当地最低薪水的80%;
2、经济赔偿金根据工作年限计量,每满2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金;
3、医疗补贴费不低于六个月薪水。劳动部《违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办法》1994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2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薪水的医疗补贴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贴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费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