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建单井,井深大于10 米或已剥离地表(山体),面积大于 20 平方米(含 20 平方米),小于 50平方米(含 50平方米)的,并确认是为采矿所做准备工程的。处罚标准:处以 1-5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井下或露天挖掘已采出价值不超过 5万元(含5万元)矿产品的。处罚标准: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
(1)建井两个以上(含两个)或已剥离地表(山体),面积大于 50平方米的;
(2)已采出矿产品价值超过 5 万元,不超过 30 万元(含 30万元)的。 处罚标准:有本款第1项表现情形的,处以5-10万元罚款。有第 2项表现情形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0%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已采出矿产品价值超过 30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