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有何区别?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规定的一个新罪名,在1979年和1997年颁布的《刑法》条文中,均无此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规定“醉驾”入刑、“追逐竞驶”入刑,“危险驾驶罪”从此成立,列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后,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犯罪主观上构成不同,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而不是故意。
(2)犯罪行为方式不同。危险驾驶罪包括醉酒驾驶和追逐竟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罪包括所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导致交通肇事的行为。
(3)立法和法理上对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酒驾驶或追逐竟驶的行为、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交通肇事罪则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4)定罪量刑不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相比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的量刑幅度不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只规定了处拘役,并处罚金。交通肇事罪量刑是从拘役到有期徒刑十五年。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交通肇事罪量刑分三个等级:犯一般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