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限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认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做法,通常应具有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认可;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做法,主要是未经本人认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做法,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设肖像等,也能够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限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认可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做法。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路人身攻击等,也隶属侵害肖像权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