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票权
这是股东尤其是发起创始人及创业团队最基础,最重要的权利。具体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决定权和选择管理者(选举董事会成员)的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这些权利只能通过参加股东会由全体股东共同行使。《公司法》第103条具体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通过和修改公司章程……等。
二、股份转让权
股东的股份可以转让,并通过转让变现从而获得经济利益,这也是商业社会中股东拥有股权的终极意义之一。
三、股利分配请求权
股利也称红利,股利分配请求权即公司的分红权,也可以称为资产受益权,它是股东权益的核心之一,分配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红股等其他形式。
四、优先认购权
《公司法》第13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的盈利记录,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等时可以发行新股。第13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时,由股东大会对公司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数额等事项作出决议。所发行的新股公开出售,但是原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
在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增发新股份的要求更简单,手续更方便。同样道理,原股东对于增发部分的新股份,享有优先认购权或优先购买权。这里的优先,是相对于非原有股东而言。
五、股东会召集、参加和投票权
参加权和投票表决权。根据现有的公司法,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以前的规定时间通知各股东,任何股东会,股东均有参加会议的当然权利,此外,股东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份表决权,股东可以通过投票来行使表决权。
六、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公司如果进行清算,则清算后公司的财产依法缴纳税款并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按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七、监督权
股东对公司的监督权相当广泛,而且股东可以通过选举监事会监事或自己担任监事来对公司的一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权包括质询权,指股东有权对公司一切活动进行质询,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有义务认真回答这些质询,除非这种质询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为法律所不允许,否则董事会或其他机构不得拒绝回答。而且股东的质询权不得由公司章程加以剥夺。
八、帐薄查阅权和违法行为组织权
股东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