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在合作完成发明前,就将来申请专利的归属,能达成协议的,就应当达成协议,合作人千万不要存在“不好意思”一说,即使专利的归属归双方共有,也建议订立书面的协议,约定清楚权利共有,可以避免以后纠纷。
2、若合作人之间没有协议,对于任何一方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即存在一方申请专利的可能,一旦授权,从公示的角度说,授权公告的专利权人即为专利的所有人,另一方要争回专利权属,就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对于合作人来说,一定要明白,诉讼是以证据说话的。所以,一旦合作人之间没有权利归属协议,也无法补充的情况,对于任何合作一方在合作的过程中,包括每一个环节,如提供资金、设备、便利条件等,都要时刻索取能证实合作的证据。举一个简单例子,例如一方提供资金供合作方研究,则在资金提供过程中,一定要让对方写清资金的用途是用于合作研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