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青苗补偿费标准:
1、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数据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2、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4、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专业菜地改种非蔬菜作物的按旱土进行补偿。
2、被征土地上种有各种作物的,不按作物计算,只按土地类别的年产值酌情补偿。
3、撂荒田土均不予补偿。
4、如有生产辅助设备,可按实际造价另计补偿。
5、生长期在一年以上,可按生长期长短以一年产值加计25个月的产值计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