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有一个调查的过程。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根据法律,再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拘留的决定一旦作出,立即执行;
二、如果有妨碍执行的情形的,行政拘留可以暂缓执行,情形消失后,即恢复执行;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如果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之后,不再对被处罚人执行行政拘留。
三、行为发生后,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