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底片。
顾客到照相馆照相,向照相馆支付一定费用后,照相馆给其拍照,负责冲洗,交付照片等,这里已经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更准确的讲,是一种服务合同。顾客在向照相馆支付费用时,这笔费用就已经包含了购买底片的费用。这是因为底片是洗出照片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底片就不可能有照片,照相必须消耗底片,而且底片是一种不可重复使用,一次性的商品,所以,照相馆在向顾客收取费用时,不可能不把底片的费用计入其中。
既然如此,顾客在事前交费时,就已经支付了底片的费用,获得了对底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照相馆拒不交还底片,实际上是侵犯了顾客对底片的所有权,是非法行为。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139条也规定:“以盈利为目的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照相馆认为其对照片享有著作权,因而可以使用,对此应如何看待?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摄影作品有著作权。但是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必须尊重肖像人的肖像权。以行使著作权为借口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是非法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