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转送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须由转送孤儿、弃婴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包括:
1.两上以上见证人对捡到的弃婴的地点和弃婴的性别、年龄(月龄)、健康状况、体貌特征、衣着的证明.
2.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父母、家庭住址的证明、并由经办民警签字.
3.弃婴案件见证人的本人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残疾儿童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状况证明,并附残疾儿童照片.
5.孤儿案件须有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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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
7.孤儿法定监护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