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单位,哪些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就对“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作出了详细规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 在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其中,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应当指该单位拥有的只有少数经过许可的员工才能解除道德内部情报或者内部资料,如技术档案、设计图纸、实验数据、技术信息等。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但凡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都一律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只有“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如果对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是完成发明创造不可或缺的前提,可以认为是“主要利用”。反之,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性帮助的利用,那么可认为不属于“主要利用”。
我们前面提到,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单位,但如果 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之间签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该怎么办?
《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