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安拘留一般不超过15天,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合并处罚的,拘留也不能超过20天。
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4日,属于结伙、流窜、多次作案的,不超过37日。超过以上日期的:有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应转为逮捕,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