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
1)丧失父母的孤儿
(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
1)孤儿的监护人
(
2)社会福利机构
(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1)无子女
(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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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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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满三十周岁
(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