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股东以禁止出资的方式出资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由于该协议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当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无效时,对于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根据对象进行划分:
1、对公司而言,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导致该出资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公司应该向该出资人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并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2、对其他股东而言,当合同无效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话,股东之间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出资方式瑕疵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以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资时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其处理方式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当公司基于善意并支付合理的价款,对非货币财产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那么财产所有权人只能向该出资瑕疵股东主张赔偿,而不能取回属于公司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