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职责认定书送达当事人两方即可无需签字。 《道路交通意外处置流程限定》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意外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意外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意外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意外证据及意外形成原由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意外的犯错及职责或者意外原由
(五)作出道路交通意外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子。 道路交通意外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意外处置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