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能够提议申请: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交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量为其交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交费不到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交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3、参保人按照限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注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撤销等客观原由,停止为其交纳生育保险费、并无支付产假薪水的,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申请支付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