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包括这些: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的侮辱、诽谤案;
⒉、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
⒋、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
⒉、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⒊、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案;
⒌、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案;
⒍、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