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限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必须标注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规格等级、生产日子、失效日子”等明确信息。任何不具有《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的应有要素的产品,都统称为三无产品。
3、按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第五十五条限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做法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买下商品的价款或者按照接受服务的花费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够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限定的,依照其限定。”本案中,消费者买下商品价款为10.5元,不够五百元,按新消法限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够五百元的,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