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有权申请仲裁、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具体采取哪种方式还是两种方式并用效果较好,要看争议的具体内容。
2、劳动监察隶属行政执法,在劳动监察经过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置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置决定的,能够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组织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诉讼,只有法定时限期满,两方当事人不诉讼的,仲裁裁决书才发奏效力,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诉讼,也不是以仲裁组织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3、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两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能够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增加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