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从法律上分析,就要抛开个人的感情因素,不能“看上去是个很老实的人”,表面东西是靠不住的。
2、一方面,作为普通人,写字往往是有习惯的,根据笔迹鉴定方面的知识,即使一个人故意不按习惯方式书写,有关字的起笔、收笔等还是能体现其自己特点的,所谓“字如其人”;另一方面,也并不排除很多人签字后让专业的鉴定部门也无法鉴定出是否是其本人所写,基于这一常识,我了解的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往往不作肯定性陈述,就是说往往是“不能确定系其本人字迹”(这在逻辑上并不排除其本人所写的可能),鉴定书中一般不可能存在肯定性陈述,即你提到的“伪造签名”,因为伪造签名也可能是其本人的“伪造签名”,也许是你听他一面之辞,若是已经诉讼过的案件,如果仅有此一份证据,别无他证(证人等),即使他是冤的,也很难得到法律的救济,所谓百姓所说“好人死在证据手里”。
3、关于笔迹的争议,诉讼实践中主要体现为:是不是当事人本人所写的争议,另外系其本人所写还存在签字时间的争议,笔迹鉴定的证明效力相对是较差的,因为作为“笔迹”有很多因素导致鉴定机关不能做出准确断定,如,字体本身(我们都知道一个人可以写几种笔体,可以故意改变下笔习惯,还可左手写字等),再就是时间间隔的长短(字迹在空气中氧化,如果时间较短很难鉴定出具体时间)。
4、基于笔迹鉴定的不可靠性,我们在代理案件时,轻易不要做笔迹鉴定,特别是本方提出笔迹鉴定时一定要谨慎,提出申请,视为把举证责任“申请”过来,一旦结果不利,就产生了对本方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