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比如房空置)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议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议抗辩。选聘物业服务公司是业主共有作出的决定,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限定或者商定。
首先物业费的收缴牵涉物业交付前(开发商空置房物业费)与交付后两个时段的物业费以及业主解决入住后空置房的物业费等。
其次确定物业管理服务花费支付的义务人的关键,是看何人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当事人,
1.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物业交付后,由买受人开始承受,业主的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量,入住后,全部收取。业主解决入住手续后长久(持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久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备案,按限定或商定公共服务费准则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限定收取物业费。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限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花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第二十一条又限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公司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据以上法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受的物业服务花费,其计费时间是以与物业服务公司的签订的合同限定的计费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