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意思是如果是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没有明示放弃即视为接受继承。而对于受遗赠的人来说,没有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则视为放弃继承。
继承法并没有规定继承的持续时间,只是规定了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但是如果涉及到继承的纠纷,那么对于诉讼时效则是有规定的。根据《继承法》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