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这种说法是说不走的,当事人凭什么给对方一张盖了章的白纸?这不符合逻辑。意思就是说法院认为与本案关系不大,或者认为无需鉴定的,可以拒绝申请人要求鉴定的申请,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