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事情的本质,表面上都是收受红包,有的,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有的,则是隐藏的行贿受贿。在职场中,收受下级之礼是禁忌,其实也是给自己挖坑,必为将来管理带来难题。长此以往,心无忌惮,将来累计数额计算,可能就要触犯刑律了。
一、互联网时代,行为方式也不同于过去,利用微信功能发红包,已经十分普遍。
二、过年过节,同事之间,发个红包,以示祝贺,人之常情,实在也是无可厚非。
三、所谓红包,一般是随意而发,为了热闹,大家一起来抢,过节过节图个热闹。
四、定向性红包,就是送礼,小小意思,未尝不可,但收受下级之礼,职场避讳。
五、以发红包之名,数额超出常规,有来无往,其本质就是行贿受贿,实为大忌。
1、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