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限定,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提取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买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借贷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薪水收入肯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工人丧命、被宣告丧命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本领,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总结:该条例第25条限定,工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工人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允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允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解决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