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实行公司制以来,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现象就一直大量存在,不仅损害公司及其他足额出资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严重威胁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尚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文将对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如何认定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和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进行简要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