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申请的司法鉴定,对方当事人如果否认,法院可以允许否认方再次鉴定或者经过对方同意,共同向认可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法院就会认可,双方都不认可的,法院也可以指定鉴定机构鉴定,指定鉴定的,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