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限定: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做法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量;但被羁押期间不计量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由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量。据此,我国国家赔偿时效包括以下内容:
1、时效期间一律为两年。
2、国家赔偿时效期间不是从受害人受损害之日开始计量,也不是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量;而是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做法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计量。这是国家赔偿规则在时效起算方面的特色。
3、国家赔偿中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