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限定以及第四条之限定:手机是你的合法动产,你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你有权对倾犯你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返还,老师应该采取一个有效的方法来引导学生正确的实用手机,而不是与法律相抗衡。学校有限定学生不应予带手机上学,却无限定老师能够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限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无权利去没收,虽然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要怎样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限定老师能够没收,此限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限定.照例应该废除.《老师法》并无“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隶属合法权利。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背《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另外,《物权法》中还限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你还能够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例如手机价格下降及手机电池长久不冲电导致损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