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并未被记载为股东的人。很多人认为,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出了钱,可以依据其出资,直接行使股东权利。这种看法是十分错误的,忽视了公司的对外公示性。作为隐名股东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该从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来进行。从对内方面来说,只要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隐名出资协议或代持股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对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来说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关于投资权益的归属等方面的约定,就应当依照约定来履行。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隐名股东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也是会支持的。因此,在必须采用代为持股的方式成立公司时,隐名股东一定要与名义股东签订书面的协议,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以此作为依据。同时,也应保留出资凭证等能证明自己实际出资的证据。从对外方面来说,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和性,且对外具有公示性。若隐名股东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否则,是无法公司变更登记的,无法成为对外公示的股东的。所以,隐名股东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一定要慎重,选择比较可靠的人作为股东一起设立公司,这样一旦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时,可以在其他股东同意下,直接变更为显名股东,并进而直接主张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