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当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及明显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危害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因为该规定出现在《合同法》中,一般认为,该规定主要针对债权法律关系,并且限于债务人的处分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的行为。然而实践中,有些权利既具有财产权性质,又具有人身权性质,如果债务人放弃这类权利,债权人能否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主张撤销权呢?例如,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甲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仅有其父留下的遗产房屋一间尚未分割。甲为了躲避债务,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如果其放弃行为有效,因甲没有其他财产,债权人乙的债权就无法实现,从而严重危害了乙的权益。此时,乙能否通过主张撤销甲的放弃继承行为而维护自己的利益?对于这个问题,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