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条款符合以下要求时才是有效的: 使用竞业限制条款时,应考虑到商定的合法性、有效性及限制时限的长短性。 合法性是竞业限制条款的基本要求。劳动者由于受到竞业限制条款的限制,在肯定的时限内就不能从事自己擅长的工作,从而会导致肯定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予以劳动者合法的经济赔偿,来弥补给劳动者导致的经济损失。其赔偿的数额以劳动者离开单位上一个年度从公司得到的劳动报酬总额的12到13为宜。能够在劳动者任职期间支付或者在去职时一次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无支付劳动者合法的经济赔偿花费,应认定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无约束力。 有效性是说竞业限制条款中的内容应保护用人单位利益。例如:用人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等。如果,用人单位所制定的条款中的内容不能够体现出具有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那么该条款应隶属无效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中的时限要有明确的商定,通常最长不得超出3年。否则,该条款仍隶属无效条款。 所以,假如用人单位不出竞业限制赔偿的话该条款是不能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