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的,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所以员工愿意到新地点去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如果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可以要求支付一个月的提前通知替代金。员工不随迁,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公司额外支付补偿,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