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引发公众热议,这条司法解释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有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隶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限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限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此法条说的很清楚,通常一方个人名义的债务,为夫妻共有债务,例外是能够证明,证明与债权人商定为个人债务,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婚内财产商定各自所有。如果遇到遇到该类诉讼,应该积极证明为个人债务,或者知情夫妻婚内财产商定。除此之外,也能够通过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比如用于第三者、比如是赌博欠债,比如因第三人而欠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