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鉴定为5-10级(根据2002年4月5日发布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仅有5-6级),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