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看公司的调岗可否有充足合法性,可否对劳动要求干了不利于劳动者的变换。如果公司确因客观原由导致女工人原职位已经有他人替代的,且调整后的职位对劳动者无明显不利且未降低薪水准则的,应应予公司有用人自主权。相关法律依据:2006年12月上海市高院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限定:“劳动合同中明确商定调岗调薪的有关要求,当事人可按商定履行。如果劳动合同中虽有商定,但调整的要求和指向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调整的合法性;若不能证明合法性的,劳动者能够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调整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