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总公司的派出机构。但在实质上,分公司就是总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总公司是被代理人,应当适用民法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总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如果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果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则合同为有效,此时适用《合同法》表见代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