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无论在本市何地居住,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城区165元、县市130元)的,均有从居住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所有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含继承、接受赠与、遗属补助费、偶然所得等); 二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办程序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通过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居民户口本、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户主在居住地申请,户籍所在地出具户籍证明。社区接到居民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经初审合格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查审核审批表》,经办人签署书面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经办人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将所有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接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调查核实中,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