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法律承认的民间借贷利率为不超过央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不予保护”,指得是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实际没有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或没有支付利息的,在产生纠纷后,法院对超央行四倍利率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也都按此原则处理。但是,当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利率超央行四倍且已经履行的,对已支付的超央行四倍部分的利息,是不予处理,还是按不当得利处理,在各地法院存在着不同的做法。比如该部分利息冲抵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