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快递服务合同这个法律关系中,快递公司造成快件丢失或损毁的,快递公司应当依法或依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购买保险是民事主体合理规避各自风险和责任的常用方法,但不能以对方已购买保险为由,来豁免己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来说,快递服务合同与保险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两种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寄件人与快递公司间是快递服务合同关系,丢了件,快递公司就应当依法依约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寄件人与保险公司、快递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完全另当别论,不可混为一谈。在快递服务合同关系中,快递公司以格式合同条款将赔偿责任全部推卸给非本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完全免除自己丢损快件的赔偿责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主要责任,属于无效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丢失物品按照五倍运费给予赔偿,这个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快递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对限制或免除己方责任的条款作出明确说明。但在订立合同时,并没有对这些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即便是寄件人一栏内签了字,这种形式的告知是不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