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的限定是这样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
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置
(一)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裁判认定事实无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裁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够的,能够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能够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次审判。”也就是说改判的情况有两种:
1、“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即定错罪名的应当改判;就算定罪名准确了,但是量刑畸轻或者畸重的应当改判。
2、“原裁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够的”能够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能够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