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限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买受人以保证借贷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由未能订立商品房保证借贷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两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保证借贷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能够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现值及其息金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1、如果是银行根本就无接受借贷申请,由购房者自己承受违约职责。
2、如果是购房者和银行已经签订了借债合同及典质合同,只是银行无按时放款,则购房者在向开发商承受违约职责后,能够按照借债合同向银行主张违约职责。总之,提醒市民在买下商品房时,首先要认真考虑自己的资本本领,如果采用按揭方式,要事先认真了解申请银行按揭的流程和要求,在与开发商签约时,要仔细阅读所有需要签订的合同条款,弄明白条款的法律意义,最好请律师陪同签合同,有律师为您说明各项条款以及定金的法律性质能够跟好的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最后还要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注明“如果因申请银行借贷达不到预期金额,或银行拒却借贷,而导致购房失败的,可免责并送还所交款项。”这样在不因自己的原由导致借贷不成出现纷争时就能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