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若是因为酒店未能提供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因为地面湿滑导致顾客摔倒,摔伤,则承担消费者人身安全责任。若消费者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扩展资料:2015年3月,来自黑龙江的60多岁的王大叔到杭州来玩,住进了某酒店。第三天早上,王大叔在酒店房间内洗漱时滑倒受伤,之后被立即送往杭州市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骨折,住院治疗一个多月。期间,酒店垫付了3万多元医疗费。同年11月,王大叔的伤经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2015年12月,王大叔将酒店告上法院,他认为酒店应该对他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判令酒店赔偿他医疗费、护理费、后续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4万余元。酒店代理人在庭审中答辩称:酒店管理者仅在合理限度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承担相应过错责任。酒店对王大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醒及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需承担责任,也仅愿意在15比例内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西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大叔住的酒店房屋内洗漱间空间较小,地板为光滑瓷砖地板较易滑倒,但是酒店未提示顾客在洗漱时谨防地滑,也未在洗漱间内提供有效防滑措施以免事故发生。因此酒店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