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限定:“调解达到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两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条限定:“调解未达到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后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施行的《关于适用简易流程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限定》第十五条限定:“调解达到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两方当事人认可该调解协议经两方签名或者捺印奏效的,该调解协议自两方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限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定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奏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能够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限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议证据证明调解违背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背法律的,能够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