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部分执行人员对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认识偏差,或者因案情复杂存在畏难情绪,导致了此类案件难以得到有效的执结。理论上曾经有过“以大换小”、“以近换远”的具体提法,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譬如,要为被执行人置换较小的房屋,如何寻找房源,由谁去寻找房源,价格是否合适等。如果先卖掉被执行人的房屋,而后再为其购买住房,中间房价增长部分的差价由谁来承担;如先为被执行人购置住房,钱款是由法院还是申请人先行垫付;而采取“以近换远”的方式,将会对被执行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带来一定的不便,选择适合被执行人居住的区域的同时又得符合置换条件,在实践中均缺乏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