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1、因意外伤害意外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意外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3、因意外伤害意外以致丧命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4、因意外伤害意外导致本条
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本领、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本领、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持续发生意外伤害意外,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限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出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1、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意外,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意外虽然能够预见或避免,但由于不能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命,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2、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隶属意外意外。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3、外来因素导致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由导致的意外,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4、突发的,指在瞬间导致的意外,无较长的经过,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能够预见和预防的,故不隶属意外意外。
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爱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